[青岛]机动车戴色彩环标 市机动车环保条例征意见
2007年06月19日10:40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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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限时限地通行
“条例”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和排气污染控制水平划分。给排气污染控制水平低但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他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特殊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的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将抽测机动车
“条例”中还规定了车主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排气复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并当场向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抽测,不得拒绝。
有建议24日之前提
市民对此条例若有建议和意见可于6月24日前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电子信箱:xiejinsheng@qingdao.gov.cn。(闵妤)
| (责任编辑:张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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